在遇到商标撤三行为时,对于商标局的判断表示不服进行申请复审的时候,如何寻找撤三中的突破点?赞标知识产权今天给大家普及,如何应对该类事件。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商标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进行使用的撤销申请,无论该商标是否被撤销,在商标侧三辩证中,商标权人都应在期间提供相应证据,以对撤三申请人进行质证。
而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无论时申请人还是商标原权益人对于商标局作车的决定不服时,都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复审程序中有评审答辩或质证环节,双方都可对商标注册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而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则直接决定了案件的成败。而这将成为商标撤三中,一个突破点。
一、虚假性证据的判断
所谓“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如果在撤三复审证据中,商标注册人企图利用提供虚假证据达到维持商标注册的目的,那么作假的过程中一定会留有“造假痕迹”,如果能证明商标注册权人提供的证据为虚假证据,则可一招制敌。而在实践中,笔者也确实经历过对方提供虚假证据的情形。
1、合同造假。假如在某商标撤三复审答辩案中,商标注册人提供了与广告公司签订的产品包装合同,试图证明其在商标被撤销三年内有实际生产商品外包装,但是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广告公司原企业名称为A公司,2015年7月才变更为B公司。而在案提供的合同显示,双方于2014年3月就以B公司名义签订了合同并加盖了B公司的公章,这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2014年3月根本不存在B公司的企业名义,也不可能有该企业名义的公章存在。唯一的解释就是商标注册人在证据造假时忽略了企业名称变更的情形,与广告公司恶意串通合谋,事后倒签伪造了合同。
同理在提供的辩证中,若发现与之辅助使用商标的公司若出现任何问题,都将成为翻盘的可能。没有经营许可、同一签字人在不同年份的合同上签名笔迹前后不一致、合同金额与发票金额不符等都是可能的。所以在针对该类求证时,审慎鉴别。
2、发票造假。同样举例,某商标核准注册在第35类“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发票在服务名称一栏均显示“某某商标市场营销费”或“某某商标商业管理咨询费”,这种证据从形式上看完全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方式,但是从实际经营角度讲又过于刻意,感觉每张发票开具的时候都是在为撤三做准备,因为“太完美”反而引起了代理人的注意,后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结果显示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几张票据全部查无此票,其造假行径不可不谓猖狂。
同样,在发票上造假行为中还有在商品、服务名称栏,替换开票时间等,进行作伪证,这些问题可通过在国家税务系统查询发票税号得到验证。
3、宣传使用证据造假。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一般为自制证据,难以直接认定为商标实际使用,但有些商标注册人现实中确实没有使用商标,却还是寄希望于制造几张假证据以达到证明使用的目的。如某商标注册人通过P图形式,伪造了网站销售图并进行了打印,但是通过查询打印件下方自动生成的网站域名链接却显示的为其他产品销售信息。还有的申请人现做几张产品外包装进行拍照,但是却因为没有实际进行市场流通而缺少产品认证标志或检验标志等。还有的商标注册人伪造荣誉证明,如将A品牌的荣誉名称替换为B品牌,达到偷梁换柱的目的,通过查询该荣誉颁发单位、颁发时间就可在政府或行业网站找到对应的获奖单位及名称列表,证明其证据造假。
二、证据关联性的判断
商标撤三证据如果真实性无疑义,但是关联性缺失,也难以证明商标有实际使用。在注册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中,是否存在指向商品存在争议性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行列中,若是将出现证据不具有相关性的状况。同类型还有合同及发票中未显示商标名称,宣传资料未显示发布主体或发布时间等。
最后,商标注册人若在商标撤三进行佐证时提供虚假证据,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都将于以处罚。轻则警告处罚具结悔过,重则吊销从业资格或刑事处罚,因此勿要抱有侥幸心理。更多商标注册问题,欢迎关注赞标知识产权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