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乔丹8年之争案件终于宣告完结,由中国乔丹败诉结尾,中国乔丹商标与图形被撤销。站着商标知识产权的立场来说,此举将直接影响乔丹未来品牌声誉。
前NBA球星迈克尔乔丹及ike旗下以Michael Jordan命名的同名品牌「Air Jordan」与「乔丹体育」的侵权纠纷始于2012年。由当时迈克尔乔丹指乔丹体育未经许可,利用其中文名称做生意,严重侵害其权益。
在当时的诉讼中,法院一、二审判决均指「乔丹」仅为美国的一个普通姓氏,并不产生因果关系,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亦裁定「乔丹」可以维持商标。
随后迈克尔乔丹上诉,在经历8年后延续。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32号案判决书,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长久以来的案件进程所产生的社会舆论和诉讼费都将影响到双方,如今乔丹体育25类乔丹+图形”商标撤下,也算是对整个事件有所交待。
最高院关于“乔丹”系列中文、英文、图形商标的认定:
关于中文“乔丹”:
最高院2016年12月认定“乔丹”商标侵害迈克尔·乔丹姓名权;
关于拼音"QIAODAN":
最高院2016年12月认定"QIAODAN"商标不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关于图形(运球剪影):
最高院判决认为:黑色人形剪影,除身体轮廓外,其中并未包含任何与再审申请人有关的个人特征。并且,再审申请人就该标识所对应的动作本身并不享有其他合法权利,其他自然人也可以作出相同或者类似的动作,该标识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明确指代再审申请人。因此,再审申请人不能就该标识享有肖像权。
最终,最高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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