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撤三”。“撤三”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商标能够最大限度的使用,体现商标的价值,避免投机商标的行为。
对于商标的撤三制度的理解,关键在于理解商标法中所说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要发挥商标识别功能的使用,应当是商品和服务在市场流通的体现,合法的使用。在实际应用中,是不是属于商标使用的范畴还依情况要具体分析。
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有正当理由,可阻止“撤三”申请。一般认为的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政府政策限制、破产清算等情形。现在很多权威法律机构认为,类似知名高校的非营利性主体出于公益性目的的防御性注册情形,也应当被纳入阻止“撤三”的正当理由的范畴之中。例如,有一些公益单位或组织为了避免不法企业抢注其名字造成社会的不良影响,将有关的标识在所有商品类别上注册为商标。如某名校将其名字进行了全类的注册,属于预防性注册,主要目的不在于自己进行实际使用,而在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公共利益。
“撤三”确实反映了企业对于自己商标的管理疏忽。因此有关部门提醒企业,在平时一定要保留商标使用的各种凭据,如果有商标三年内未使用的,也一定要注意尽快的将商标使用起来,包括公司变换地址,会使得公司无法收到“撤三”的公告,从而使公司失去上诉的最佳期限。“撤三”对于经年奋斗的企业来说是一件非常无奈也非常尴尬的事情,辛辛苦苦为企业积累的声誉很可能一不小心就做了别人的“嫁衣”。这对于企业来说会是一次非常巨大的打击,因此企业在平时也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运用,一是可以防止他人盗用商标,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而是,可以保证自己的商标不被国家法律“撤三”。通过“撤三”,能使企业提高警醒,并逐步完善商标管理办法,对于更个社会的发展也是非常有利的。
商标转让中存在一些风险,其中“撤三”是比较隐蔽的危险。“撤三”是指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商标局递交撤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申请”的制定是为了节约商标资源,避免商标的闲置不使用,但是对于商标转让的受让方,一定要注意商标是否存在这种情况。如果商标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很有可能被竞争同行递交撤三申请而撤销该商标。
因此,在注册商标有偿转让时,商标受让人如果不主动查实上述情况,商标受让者只能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风险。关于这一点应当引起买商标的人高度重视。
2020年下半年,商标局将按计划推进商标双方当事人网上申请建设,年底前上线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网上申请功能,继续推进商标注册审查机制改革,切实做好运维保障,为商标审查提质增效提供稳定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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